郭卫生:以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应履行撤销登记的行政职责。“公章”是声明作废的,“公司章程”是背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私自修改的,“合伙协议”是和律师策划后伪造的,“签名”是仿冒的;如此以上虚假资料,怎么能取得汝阳县工商局实施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登记,于2014年11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呢?郭卫生伙同他人为抢夺、霸占其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的合法资产,利用不正当手段,请客送礼、巨额资金贿赂工商注册登记人员,然后以虚假资料骗取变更登记,这种严重以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曾多次申请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撤销2014年11月4日对汝阳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职责,至今没有回应。对此,现年50多岁的韩发亮很是无奈,不得不向媒介反映,恳请媒介公开曝光。 针对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发亮,诉请“依法对2014年11月4日,汝阳县工商局因审查不严、对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权违法变更登记,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职责,按原公司登记生效”。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汝阳县工商局,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应否履行查处职责,以及被告是否已履行职责。下面笔者围绕该焦点发表四点意见: 一、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4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依据并备案的主要材料均是虚假的。申请人郭卫生为达到抢夺、霸占晓阳矿业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股权转让真实价格等重要事实骗取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变更登记。 1、在这所指的主要材料为《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这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以下简称[2009]83号通知)明确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2、相关文书上自然人(郭双喜、宋勇建、冯士贤、曹栋梁、冯会仙)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是樊有才、郭卫生模仿笔迹冒充签名(有证人、证言为证)。但[2009]83号通知则强调:无论是“变更股权”,还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公司类型”,凡是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必须由本人签字,而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签,更不允许他人冒充。此为虚假之一。 3、第二处虚假为:在股权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没有召开《全体股东会议》,未建立《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内容虚假》。其郭卫生擅自拟定《晓阳矿业有限公司章程》,虽在公司章程中注明了各股东的股权,却没有《股权转让协议》,谁的股权转让给谁?转让多少?是否转让完毕等证明材料,更没有专职评估机构评估,此为虚假二。 4、当事人不仅隐瞒了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郭卫生在将公司股权划分给其他人时,转让股权未经原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同意,均是在韩发亮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有韩发亮、樊有才、郭双喜证言)。郭卫生为达到抢夺、霸占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数千万元资产的目的,故意背着工商局、在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为场所注册登记了“汝阳县升隆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在汝阳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升隆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和“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化花费一、二十万元(是郭卫生亲自说的,有人证)后,郭卫生顺利的坐上了汝阳县晓阳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宝座,原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数千万元的资产被郭卫生非法侵占。 5、在原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病好后调查此事时,当事人樊有才、郭双喜承认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是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且之前为了避税还商议如何“保密”等等,虚假之事至今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否定。因此认定郭卫生为达到抢夺、霸占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数千万元资产的罪恶目的,以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庸置疑。 二、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作出相应处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1、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述法定义务相关法律均有明文规定。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2、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以上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其在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股权变更登记,通过原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对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数十次反映、质疑,而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中还承诺“立案查处,加强监督”,并且有法院判决执行书等等,来搪塞当事人,经过多次上访,韩发亮于2015年10月20日取得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注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韩发亮。那么,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发亮要求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行政职责,基于什么原因故意拖延不办,希望能不了了之吗? 3、法律不仅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述法定义务,还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期限方面如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方式上,《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撤销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执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是予以撤销。以上法律均一致规定了“撤销登记”的处理方式。 三、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1、所谓履行应当是实际的、全面的、彻底的履行,而不仅仅是依照“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调执行通知书【2014】汝执字第313号”只是履行义务的开始,而不是终结,更不是一纸“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完事。如果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搪塞一下请求人,并称让请求人到汝阳县法院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64号民事裁定书,已注明“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韩发亮,执行董事是韩发亮;作为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王宏伟又做何解释呢?且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既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形式是: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本质上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 2、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宏伟,在2016年5月16日回复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诉求时称:“让韩发亮到汝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汝执字第313号”;且大言不惭的说:“汝阳县工商局是按照汝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的,要告你去告法院,告到哪我都不怕,王宏伟拿着汝阳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来推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本质上是变相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打击犯罪,与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必须等公安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案卷后,行政机关才有义务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义务方面,没有任何法律与《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即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并无特别条款或特殊规定可以免除履行或拖延履行。 四、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职责已造成严重后果,且损失和不良影响还在持续扩大。 1、首先是给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价值上千万元的股权被他人侵占。 尽管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发亮在郭卫生私自拟定的《公司章程》上签了字,但、是在受郭卫生等人的胁迫、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仅在一份上签上了名子。况且自然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未协商一致,不可能产生股权的转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则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不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上千万元财产就一直被郭卫生非法侵占。 2、其次,原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樊有才、郭双喜的经济损失也在持续扩大。 一方面尽管工商登记中其郭双喜持有9%、樊有才持有12%的股份,但因为登记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所以资金、矿山开采均被郭卫生侵占,没有效益;另一方面如果变更登记被撤销,那么撤销前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法律虽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但明明知道是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却迟迟不予以撤销纠正,对扩大的损失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责任吗? 3、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损。 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担负着全县工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其职责和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替代或分担。在通常情况下,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只能是服从,因此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利也有责任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重新判断,并可以废止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当生效的行政行为是建立在错误的事实基础之上时,其纠错责任更是义不容辞。如果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知错误却仍是将错就错,拒不改正,那么谁还会信任他呢?我们所倡导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岂不是一句空话? 4、造成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以收入额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如果以在汝阳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依据,因为股权没有增值,当事人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结果造成偷逃国家税收百万元。如果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仍认定为合法的话,则无疑是纵容和协助当事人偷逃国家税收。 5、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请求履行职责的申请后,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其上级主管领导不负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了玩忽职守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不履行职责,我们晓阳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请求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和司法审查的程序。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登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相当普遍,广受关注,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省内外媒体的关注。以往的信息更多体现在以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行为逐一被查处,已成"旧闻",而本案舆论关注的重点则在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什么明知登记资料虚假,却拒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可谓"新闻"。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承担工商企业监管的行政机关,本身更具有专业性和前瞻性,本应积极主动履行监督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在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亮三番五次的请求甚至行政复议后,仍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法人韩发亮基于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作为、迫于无奈,只能邀请媒介公开曝光,望能引起地方各级领导重视,从严查处!希望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