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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解放东路一银行门前设铁链 绊倒市民致膝盖骨折该怨谁?

2016-6-1 17:30|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2913| 评论: 0|来自: 黄河新闻网

摘要: 来源:黄河新闻 ID:sxgovlf视频截图银行办业务谁料摔坏膝盖2016年5月25日下午4时,市民董先生去临汾市解放东路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业务,自东向西步行至银行大门,不料被银行门前细小铁链绊倒,导致左膝盖严重的粉碎性 ...

来源:黄河新闻 ID:sxgovlf


视频截图

银行办业务谁料摔坏膝盖

2016年5月25日下午4时,市民董先生去临汾市解放东路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业务,自东向西步行至银行大门,不料被银行门前细小铁链绊倒,导致左膝盖严重的粉碎性骨折。之前曾多次到该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未曾发现铁链,事发后,董先生找其部门负责人告知原因。在等待处理期间,据董先生观察,1小时内目击到四人来此办理业务的均被铁链不同程度绊倒。之后,银行负责人调取监控查明董先生确实被铁链绊倒。

私设铁链方便自己为难了群众

从董先生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细小的铁链贯穿于东西两侧的隔离柱,崭新的银白色铁链在日光下是那么的不显眼,而且铁链上也无明显标识,银行的保安说法是,围铁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车子进来。

银行该负责吗

董先生认为,银行门前设置铁链不够合理,并无明显标志,对过往的市民安全存在一定隐患,要求相关本门查明原因,并要求给予合理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怨谁,你们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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