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人员利用职权借用他人身份证违规贷款,该信用社主任失职渎职批准违规贷款,原平市信用联社领导公然包庇单位职工,罔顾事实公开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是可忍孰不可忍! 农村信用社的“被贷款”事件时有发生,山西原平市张女士竟然也遭遇“被贷款”。张女士准备分期付款购买原平市迎宾小区住房,意外发现自己银行征信记录为不良人员,但是张女士并未向银行及信用社进行贷款,查询后获知是原平信用社人员冒用其身份证贷款。 原平市张女士向本网反映,2015年4月原平市迎宾小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张女士符合条件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此房,支付前期购房款后通过售楼部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被告知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为不良人员,已被取消向银行申请贷款资格。由于资金不足张女士无奈终止了购房计划,经过多方奔波后退掉了前期购房款项。 从未向金融机构贷款为何会出现不良记录?原来张女士的身份证曾经在其姐姐家存放,其姐夫杨某和原平市白石信用社信贷员简某是朋友,简某向其姐夫借用了张女士身份证,通过内部渠道违规办理贷款9.5万元,后由于未能及时还款付息导致系统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当张女士拨打信贷员简某电话理论时,简某在电话中承认是我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钱是我花了,现在我已将本息13.5万元全部付清,你想怎么就怎么吧! 张女士就此事曾向忻州市信用联社进行投诉,后信用社系统删除了张女士征信数据,但是对于给张女士造成的不便和损失始终没有明确说法。为讨公道张女士通过媒体就被贷款一事予以网络曝光,原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网络作出回应,辩称是张女士的姐姐拿其身份证办理了贷款,已对责任人简某给予警告处分并罚金1000元。然而对于原平信用社方面的说法张女士坚决不予认可,称再三向其姐姐求证贷款实为信贷员简某私自违规办理,如此敷衍应付进行处理明显说不过去,另外信贷员简某冒用别人身份证违规贷款,还应该追究白石信用社主任及信用联社监管职责。 关于假借身份证被贷款一事,法律人士就此分析认为,信用社相关人员已经涉嫌违法。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刑法》第185条、第186条、第272条等相关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挪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渎职罪等等。 新华社发文““被贷款”屡屡发生,谁来斩断背后黑手?”文章提到山西大同对违规操作且情节严重的当事信用社主任予以撤职,建议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内部约束问责制度,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和惩处。京华时报发表文章”填上“被贷款”的农村法治窟窿“,呼吁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该立案的立案,该彻查的彻查,以儆效尤。 不幸遭遇”被贷款“的原平张女士诉称,信用社人员利用职权借用他人身份证违规贷款,信用社主任失职渎职批准违规贷款,原平市信用联社领导包庇单位职工,罔顾事实公开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是可忍孰不可忍!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查此事依法处理,尽快责成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