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属于假药。 本报讯(通讯员:李志龙、张秋喜),近期,本报获悉汾西县中医郭芝萍诊所长期制售中药蜜丸,产、供、销为一体链条式进行销售,无人监管。经实地采访,汾西县中医郭芝萍诊所位于汾西县城内,每天看病的患者络绎不绝,且长期自制中药蜜丸进行销售,售价少则几百,多则几千。 据了解该诊所不具备《药学技术人员资格》及药品生产条件。而在加工药丸过程中,环境脏乱现象严重。药品关乎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及社会安定,医药监应守住药品安全治理底线,对制售假药的行为零容忍。 根据国食药监电【2011】10号文件《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公开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疑虑已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对姑息迁就、查处不力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那么汾西县为何能成为滋生制售假药的温床?带着疑问,记者多次向汾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却仿如石沉大海。时至今日,汾西县中医郭芝萍诊所私制药品的行为还在继续,并没有得到依法治理。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对此次事件,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文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