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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清河镇沿路私搭乱建成灾,土地部门是不知情还是管不了?

2016-8-4 10:20|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2399| 评论: 0|来自: 金三角网事 运城大小事

摘要: 近日,本网工作人员在清河镇走访时,发现位于清河镇薛庄村至薛村的道路两边的果树地里存在严重的违法占地私建大棚和房屋现象,据了解这些大棚和房屋,在无任何审批手续下,有的已建成使用,有的还在扩建,还有的正在 ...

  近日,本网工作人员在清河镇走访时,发现位于清河镇薛庄村薛村的道路两边的果树地里存在严重的违法占地大棚和现象,据了解这些大棚和房屋,在无任何审批手续下,有的已建成使用,有的还在扩建还有的正在施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私搭乱建。

(图为清河镇通往一级路薛村段拐弯处杨建红的“招呼”大棚) 

图为清河镇通往一级路薛村段拐弯处杨建红的“招呼”大棚)

   就此,关于土地用途的问题,本网工作人员随机抽问了一个名叫杨建红的大棚老板,该老板告诉告知我们,像他这样的大棚多的是,都没有任何手续,他盖大棚的时候找了一个稷山县某局领导给国土所打过招呼的,国土所都知道,他家的大棚使用时间也是最长,后来不够



(图为距离杨建红大棚向西大约3公里左右的五蛋大棚)




(图为距离杨建红南边大约1左右公里的大棚)

(图为距离杨建红大棚西边大约1.5左右公里的大棚)

保护耕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而且人人有责,但在清河镇薛庄村薛村道路两边的果树地里,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大棚和房屋却比比皆是。这些在果树地里的建筑经相关部门审批过吗?这么多建筑物的手续合法吗?清河镇政府的领导,国土、城建部门的领导们你们接到群众反映了吗?乡政府和监管执法部门也不知道是不知情还是管不了?我们的耕地红线谁来保护?难道一个所谓的“招呼”就能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清河镇成为摆设吗?更加让人费解的是职能部门是如何通过土地确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又有更为细致的划分,各种用途之间的改变均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为之,否则,将会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将产生一系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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