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截止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虽然“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很少有女职工了解并使用到这个假期。中国网政协频道小编查阅资料发现,这个假期能够实现,多位政协委员功不可没! 痛经到底有多可怕? 很多男同胞不服气了,痛经到底有多痛,还需要休假?我们为什么没有这样的福利呢? 其实,我国“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也有医学界的政协委员从专业角度指出,痛经背后可能隐藏着多种妇科疾病,危害是很大的!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同济医院院长吴大真:痛经最可怕的后果是不孕不育 年轻女孩多以为痛经是一种正常生理现象,没必要就诊,其实痛经背后可能隐藏着多种妇科疾病,并有可能导致不孕,千万不能“一忍再忍”。 有句话叫做 “ 十女九寒” 说明很多女性的体质容易偏向寒性。寒性体质常年得不到保养会导致什么情况?容易怕冷、月经不调、手脚冰凉、气色发白、蜡黄、青黑,脱发,失眠多梦,心慌气短,头晕眼花,神疲肢倦,长痘痘……最可怕的是不孕不育!或妊娠后胎儿发育迟缓! 体寒、痛经会带来的危害:衰老、影响工作和学习、不育、影响夫妻生活 而引发痛经的有可能是子宫肌瘤、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症、宫寒或者是妇科病的预防不够。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有70%以上的女性每月被经期综合征困扰,57%的女性在经期会受痛经影响。痛经女性中,89%的人有疲乏感,一半女性出现头痛及食欲不振。 2013年9月,某经期管理软件基于1000万用户样本数据,发布了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也就是说,每10名女性中,约有4人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 由此可以看出,女性在经期时多少都会有不适感,至少有三成以上的女性每个月都在遭受痛经的折磨。 这位委员的提案一直被提起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张晓梅就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张晓梅在自己的博客中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应考虑现代时期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权利。 二、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三、除经期休假外,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具体休假制度也应一并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抽样调查报告同时显示: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明确相关妇女保护条例,可确保职业女性生理健康权益。 在很多媒体关于“痛经假”的报道中,都会引用张晓梅的提案内容,可见其影响力之大。我们也可以预见,将来会有更多的省份出台相关规定,保护职业女性的经期休假权益。 想休“痛经假”还有哪些困难? 梳理发现,国内并不缺少女职工痛经休假的法律法规,但普遍存在落地难的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就表示,在立法上为女性群体做这种尝试值得肯定,也彰显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但事实上在操作层面难度较大,容易沦为“纸上福利”。一是开证明这件事本身很麻烦,不仅给医院增加了负担,而且女职工还要为开证明额外花半天或一天的时间到医院做检查;二是,医院开证明难度较大,许多病症多为患者自身的描述,标准很难界定;三是涉及到隐私问题,尤其是未婚女性,自身健康问题不愿意让领导和周围的同事知道。 也有媒体评论指出,女职工害怕工作业绩受到影响进而影响自己的收入与考评,最重要的还是,许多企业根本不理会这个“痛经假”。还有观点认为,如果从法律上确定女性的“痛经假”,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有网友也表示担心,“医疗机构证明”的界限不明晰,容易滋生代开假证明的利益空间,“伪痛经者”凭一纸证明即可休假,不仅影响企业管理,也败坏了社会诚信。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认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有这些要知道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搜狐网、新京报、人民网、金陵晚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