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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机关要求”,就能变更羁押期限?| 新京报快评

2017-8-22 09:17|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4211| 评论: 0|来自: 微博

摘要: ▲图据大白新闻(大白新闻由新闻期刊《法律与生活》出品)  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本是很正常的事。但最近,一份特别的“法律文书”简短的一句变更缘由,让其涌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大白新闻报 ...

▲图据大白新闻(大白新闻由新闻期刊《法律与生活》出品)

  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本是很正常的事。但最近,一份特别的“法律文书”简短的一句变更缘由,让其涌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大白新闻报道,这张疑似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的截图,在网上热传。在理由一栏,写的是“因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着严格规定。两高和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更明确列举了9种情形下羁押期限可以变更,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审视这份疑似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基本的程序也走了,但并没有严格满足程序的具体要求。变更羁押期限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等情形,需要依法延长拘留、逮捕期限时,才能予以变更。

  翻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哪一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即可“办理”。

  不可否认,根据《刑事诉讼法》,下级法院就审判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事项,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而上级机关也可以依法解答,但这种业务性的回复,并不能成为法定的理由,成为随意变更羁押期限的“挡箭牌”。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通知书”上,还有“不计算其羁押期限”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只有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等情形,方可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语焉不详的“按上级机关要求”,怎么也能撬动刑事诉讼的既定规则呢?

  在“通知书”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羁押期限截止日期均为空白,这种法律文书的随意性,更体现出对诉讼程序的漠视。

  刑事诉讼关系人身自由,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慎之又慎。法律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重要形式载体,必须认真严谨。截图流传的背后,如果确有其事,“按上级机关要求”变更羁押期限,放大看是肆意任性的权力,损害的是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戕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威信、法律的威严。

  这份错漏百出的“通知书”,如果为真,那就吹掉了程序正义缺失的面纱。鉴于此,有关部门有必要根据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介入调查并严格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把缺失的程序精神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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