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通告
为解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实行不动产登记问题,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晋国土资发〔2017〕42号)及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临汾市城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登记条件 权利人买卖双方已签订买卖协议,且能够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登记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缴纳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 四、登记流程及办法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咨询窗口确认土地取得方式及有无司法限制等情况,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二)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转移综合窗口由房产部门工作人员录入基础信息,进行存量房合同备案,转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评估系统调取评估价格,收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收。 (三)申请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到不动产收费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信息与契税完税证的计税依据核对无误后,按完税证所载的计税依据确认成交价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申请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土地出让金票据和所需资料到不动产转移综合窗口先由房产局工作人员办理房屋交易确认手续,再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转移登记。 (五)转移登记实施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手续。 五、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登记单位: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转移综合窗口 地 址: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电 话:0357-2105302 六、还迁房转移登记参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