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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中小学教师高级、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开始啦!

2018-10-14 17:34|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5460| 评论: 0

摘要: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汾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度全市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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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教育局

关于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一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科局,市直学校: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下称《通知》精神,为认真规范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规范做好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2018年起,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我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教育局按照程序组建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委会设置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评委会管理。临汾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主动接受省人社、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分类分层次评价的要求,完善标准条件,创新评审方式,使评价工作更有针对性和精准性。同时,加强责任落实,严肃工作纪律,落实收审材料“双承诺”制,加强对评委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过程及结果公平、公正。

临汾市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范围

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申报条件者(见附件1《临汾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均可申报。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基层申报

1.制定方案

各学校(单位)分别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组成的高级、一级职称评审评议组,分别制定高级、一级评议工作方案,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个人申报

根据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和临人社发〔2017〕64号文件精神,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凡符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向学校相应的评议组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关评审材料。

3.资格审查

学校评议组根据我市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认真审核参评教师个人信息及提供的评审材料。审查结果要在本校向全体教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4.考核评价

学校评议组可采取说课、讲课、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教师进行有效评价。在综合考评申报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申报人员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定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签字,将推荐参评教师的申报材料一次性报教育部门。推荐参评教师人选确定后,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增减。

5.县级初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参评教师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确定推荐参评教师人选。县级教育、人社部门初审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推荐条件参评教师的基本信息在本单位、本县市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组织答辩

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均采取以考代答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7.课堂教学评价方式

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工作,采用评委观看课堂教学录像课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录像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参评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堂教学录像课的录制、组织协调及报送工作。 

(二)市级评审

1.材料审核

参加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中小学教师要写出书面承诺书,各县市区教科局、市直学校在收取报送档案材料时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市人社、教育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逐项认真核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2.课堂教学评价的实施

(1)参加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2)参评人员的课堂教学录像课按学科重新编制评课号,评课号信息要严格保密。

(3)课堂教学录像课的评价采取聘请评委观看录像的方式进行。

(4)评价结束后,评价成绩由学科评委组长、监督员签字后交保密室。

(5)评价过程须在纪检监督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评价场所须有监控设备并全程录像。

(6)确定等次,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堂教学录像课评价采取百分制,优秀(85分以上);良好(84—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按优秀率不超过30%,不合格不低于6%的比例确定课堂教学评价等次。

3.教案、作业批改质量评价

参评教师提交2017学年度的教案或学案,提交本学年度本学期学生作业10本,教案或学案、作业批改质量的评价采取百分制,优秀(85分以上);良好(84—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教案、作业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教案者,实行一票否决。

4.综合评审

根据临汾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教育局组建,临汾市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教师的资格资历、专业示范、教育研究、课堂教学、教案学案、作业批改、学术成果等情况及档案材料进行综合评价、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认定,发文公布。

四、评审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科局、学校要坚持把教师的师德、教学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点内容,认真评审推荐,把真正大家公认的优秀教师推选出来。学校教职工对教师职称评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申报评审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中小学高级和一级教师的申报、推荐、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人社职字〔2011〕75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公示制度。各单位对人员岗位、申报人数、推荐人名单必须进行公示,单位出具公示证明。未进行三次公示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任何人不得用违纪违规手段干预学校的正常推荐工作,维护参评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申报人员要求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德才兼备。各学校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制定可操作、可考核的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教师进行严格考核,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推荐参评的非一线教师,必须已在申报单位正式入岗定职,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推荐过程的监督。所有申报参评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按照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供详实的原始实证资料,所提供的教案、案例、论文、论著、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经验总结等必须是本人真实的教学成果,能够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教科研工作成绩。各类证件、获奖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原始证件,要逐级严格审核把关。中小学校校长是本校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的第一审核人和责任人,如发现并核实参评教师有任何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该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资格评审,同时追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不含高中学段)。但确因中小学(初中、小学)课程改革、学校布局调整、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情况出现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对参评教师的情况函,并经得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申报参评,否则按破格申报。

(五)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例:2013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4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

(六)课堂教学评价录像课及教案或学案

1.录课内容及时长

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课堂教学评价采用评委观看录像课的方式进行,参评教师自定一节能代表自己教学能力和水平的无反馈课(不讲起始课、复习课)进行录像,时间不超20分钟。专职从事电教、仪器、招生、督导等系列参评人员现场述职录像。录像工作由各县市区、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录像工作必须安排到录播教室进行,使用正向单镜头录制,确保录像课的音像质量。

2.报回U盘的要求

每名参评人员单独一个U盘,内容包括:①讲课内容。②同讲课视频格式相符的视频播放器。

五、评审材料要求及时间

1.个人材料报送要求

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申报人员分类,每名参评人员两个档案袋(袋上用A4纸打印,标明县市区、学校,参评学科、学段、姓名),其中一个袋内装档案材料;另一个袋内装课堂教学评价录像课U盘,将U盘及本节课的教案或学案或述职报告,一并装入袋中,由县市区教科局、学校统一密封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学校在U盘密封前要负责在电脑上试播,以保证在课堂教学评价时的正常播放。参评教师在讲课过程中不得透露个人信息。U盘及教案或学案或述职报告上不得标注任何参评人员的个人信息。11月15日前,以县市区、学校为单位将所有材料,报回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2.各县市区、市直学校报送要求

临汾市高级、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接收的评审材料包括:各县市区人社局出具的高级、一级推荐函,推荐花名表各两份(含电子版),评审推荐总结各一份(含电子版),县市区教科局、市直学校的公示过程性材料和结果,申报人员个人评审材料。市直中小学教师申报参评,由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按上述要求及时间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附件:临汾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临汾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无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后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含“基本称职”)。其中,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任期内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四)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六)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七)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一)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和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小组、社团参加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市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且任期内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及按教育管理专业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校(园)长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市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6.专业示范

(1)中小学校(园)长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其他人员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

(2)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省保教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二)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指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中专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原小学一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较好的体现。参加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育人工作

育人工作成效显著,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取得较好效果。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最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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