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下旬,我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是海南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翼城县福乐苑小区三期工程项目经理的元用昌,他告诉我们说,他们公司要在翼城县承建2栋高层住宅,需招收一支劳务施工队,并且说该项目开发商是翼城县长乐大酒店的老板程长乐,并明确告诉我们说他们公司和程长乐是合作开发,合作比例是3:7,又说这个项目的实际掌控人就是翼城县南寿城村的书记程长乐,由于程长乐是村委书记,所以该项目具体事项让他儿子程志刚出面运作。 2015年4月3日,其合作伙伴吴爱国向我们出示了程志刚和他们签订的该项目的合作意向书,并说程长乐是一个很有实力的人,手续都已经办好了,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保证一个礼拜进场开始施工,前提是我们必须缴纳60万元的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分别向吴爱国的账户转进50万元,向元用昌的账户转进10万元,在他们确认收到钱后,便与我们签订了该项目的劳务承包合同,并给我们出具了相关的收据。 可是我们接下来的遭遇是工程开工日期一推再推,直到现在也没有开工,经过我们的多方了解,该工程到现在还没有相关手续,甚至连政府的规委会都没有上。 2015年10月,我们先后两次找到程长乐和其子程志刚了解情况,他们俩都直截了当的告诉我们,该项目还不具备手续,我们正在想办法办理。 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写此举报材料,强烈请求有关部门责令程志刚和吴爱国立即归还我们所交的6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损失40万元,共计100万元。理由如下: 1、程志刚明知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就和海南中航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2、据程长乐和其子程志刚自己的陈述,他们在该项目上也收取了海南中航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定数额的资金。 3、正是因为程长乐之子程志刚给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合作协议,才导致我们向吴爱国交纳了60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4、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海南中航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翼城长乐大酒店一层设立了该工程的指挥部,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的诈骗行为,程长乐和其子程志刚也没有提出异议,这实际上为该起诈骗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们恳请翼城县纪检、监察、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并责令程志刚和吴爱国退还我们60万元保证金和其损失4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我们迫切希望翼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此事 我们急切盼望得到媒体、社会及法律人士给予我们救助 举报人: 魏 星 李学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