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郝一某来到侯马市法院,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锦旗送给侯马市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文兵。
公正执法效果好 当事人感激赠锦旗2018年12月21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郝一某来到侯马市法院,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锦旗送给侯马市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文兵。 原告襄汾县某卫生院与被告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郝一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侯马市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由杨文兵庭长担任审判长承办此案。 郝一某的父亲郝二某生前系襄汾县某卫生院院长。2018年6月8日下午,郝二某在工作期间两次感觉胸部不适,后服药缓解,下班开车途中症状再次发作,因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去世。之后,原告襄汾县某卫生院向被告襄汾县人社局申请对郝二某进行工伤认定。襄汾县人社局以郝二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由决定对郝二某不予视同工伤(亡)。原告不服,诉至侯马市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行政诉讼为“民告官”,当事人作为老百姓大多会对法院能否公平办案存有疑虑。 庭审中,第三人郝一某因父亲死亡,加之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满,情绪激动,双方矛盾激化,一触即发。杨文兵在庭审中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法律释明,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引导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顺利完成了庭审。 合议庭认为:被告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未对郝二某死亡之前与其最后接触过的襄汾县某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及同车的在同院工作的郝二某妻子进行调查,未向他们了解郝二某上班期间及开车期间的发病情况,以及是否开车准备就医等情况,故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决定内容明显不当,尚需重新进行调查、认定。遂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后,郝一某有感于法官办案的公正,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目前,该案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