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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家 ▎临汾滨河湾“呲滑滑风波”:物业倒打一耙,还是业主无理取闹?

2019-2-17 12:06|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6717| 评论: 0|来自: 临汾智能教育云

摘要: 昨晚,临汾滨河湾业主群中,因为一位业主发出的一封《致小区邻居告知书》,再次掀起了猪年第一场开车“次滑滑风波”(注:临汾人把溜冰叫“次滑滑”)。原文如下:各位邻居,打扰一下,在这里我想向大家说明一件事情 ...

晚,临汾滨河湾业主群中,因为一位业主发出的一封《致小区邻居告知书》,再次掀起了猪年第一场开车“次滑滑风波”(注:临汾人把溜冰叫“次滑滑”)。


原文如下:


各位邻居,打扰一下,在这里我想向大家说明一件事情,请大家替我辨明是非。大家都知道猪年是个好年景,刚进入猪年,就普降瑞雪,大家都沉浸在瑞雪带来的欢乐之中,但是万万没想到,这雪却给我带来了一场小小的阴霾。


2月9日(初四)普降瑞雪,2月10日(大年初五)早上,雪已然停了,整个大地银装素裹,给节日带来了些许喜庆的气氛,但同时也带来了出行不便。当天晚上七点左右,我爱人开车行至小区南门时,因为物业没有及时清扫积雪,出行车辆来回碾压,夜间气温骤降,致使在紧挨着出门一侧的道路上,路面儿形成了十来米远的结冰,导致我妻子刹车时打滑,车辆失控,车辆缓缓滑到了栅栏处,导致栏杆变形,车的前机盖也轻微受损,幸亏她当时车速极慢,不然有可能出大事,是我不敢想象的。当时妻子焦急地给我打了电话,说明情况,并将照片给我发来,问我怎么办?



当晚我和朋友们在一起,论及此事,都觉得在此次事故当中,物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这场雪已经停了很久,物业完全有时间派人及时清扫,由于物业的失职,没有及时清理积雪,才导致路面结冰事故的发生;其次,从当晚的情况来看,整个小区大部分的路面还是干的,仅仅是紧挨着南门口七八米远的路上,存有大量积冰,很容易造成驾驶员的误判,以为物业已经清扫过了,整条路道路都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驾驶,可谁能想到,就在快要出门的门口,还有那么长一段距离的积冰呢?亏了她是个女同志,而且出门时大家车速都慢,如果当时外面站着人,或者有辆车,后果不堪设想。当时朋友们都说,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让物业修车,赔偿损失。



第一时间妻子把她拍的照片发给了物业楼管,说路面太滑,根本刹不住车,楼管说跟领导汇报一下。后来因为我们忙,再加上本身心地善良,不想纠缠于此事,就没有找物业的麻烦,可让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天以后,楼管打来电话,让我们给他们修门,当时妻子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人士,认为责任不在我们,要求物业给我们修车,楼管说给领导汇报一下再说,但是后来物业变得越来越蛮不讲理,不提自己的责任,而是蛮横要求我们修门,口口声声说,门修不好,影响大家出行,仿佛站到了道德的制高点,倒打一耙!


在这里,我想让诸位邻居知道真相,在此基础上再评评这个理,孰是孰非,自在人心。我想把这件事情和物业对薄公堂,说说这么多年以来,物业的种种不作为乱作为:他们收了我们几万块钱的契税,却一直不给我们办房产本;我们交着高昂的物业费得不到优质的服务;说说他们长期以来,霸占电费水费,以及取暖费的收费权,剥夺了我们直接向政府APP平台交款的公开、透明、便捷权利,从中作梗,牟取暴利,阻挠我们建立业主委员会,玩弄我们于股掌之间……种种恶行,罄竹难书!在这个风清气正的民主法制时代,孰是孰非,谁是病毒细菌,请到阳光下接受检验。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不论是哪个小区,业主们所缴纳的物业费当中,必然包含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和场地的清理保洁工作。既然树叶、纸片、垃圾等都属于清洁范围,那么,冰、雪与此同理。


因此,一旦开始下雪,物业公司就应当启动相应预案,最好的扫雪信号是“雪停为号”。但是,对小区的降雪打扫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园区人员、车辆往来使得部分降雪部位已经压实,加上天冷结冰,物业工作人员未必能及时完成所有位置清理,势必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


小区内除雪不及时,造成雪后路面结冰,导致业主摔倒、摔伤,是否应该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呢?银川市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值得临汾的业主朋友们借鉴。


2005年11月25日,银川市一花园小区业主景某准备上班时,因小区道路雪后结冰,致使其滑倒摔伤。景某右足双踝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用29958.02元,误工3个月。为此,景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2006年3月14日,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景某赔款27678.02元。


律师解释说,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义务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清扫积雪等服务义务。


而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并未及时清扫积雪,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人身遭受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业立过警示标志就没责任?


在该案例中,物业公司曾辩称,自己在单元楼门上都张贴了“通知”,提醒业主们雪天路滑,出行注意安全。因此已经尽到了自己提醒、告知的义务,业主摔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不应该再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史明鑫律师解释说,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是物业公司的法定和约定义务,物业公司必须履行此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尽到清扫积雪的义务,给小区内的业主提供通行的便利,此义务并不能因物业公司告知业主“冰雪天路滑”,或仅仅是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来提醒业主们注意的方式,这些都是不能够免除物业服务公司清扫积雪的义务与责任的。


不过物业公司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设立警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路滑的做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体现出一个物业公司服务态度的细节,值得褒扬。


■怎样界定物业是否负全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受害人和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失大小、原因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没有过错,那么,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中,业主景某在走路的过程中也应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其具有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由于其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而不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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