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本人打算在正在改造的中大街开一家火锅店,计划7月份正式营业,在6月份装修未完工期间,便将自家火锅店门头装修方案递交给南城市容大队,申请在北墙安装霓虹灯广告进行宣传。本人多次申请,得到的回复都是:改造后的中大街属严管街,要求特别严格,不仅正门需统一色调,侧面北墙绝对不可以安装牌匾、霓虹灯广告及任何宣传广告字眼。任何没有批准过的广告形式都不可以出现,包括门窗玻璃上也不可贴任何贴图,宣传字画。 不能进行霓虹灯广告、张贴字画等宣传,本来就对店铺有影响,但为了配合市容南城大队工作,本人一直遵守配合。但在2018年12月30日,本人从外地回来发现,北墙上居然有商户安装了霓虹灯广告,明明之前多次申请安装未果,现在却有人安装,难道政策有所变动? 本人便致电市容南城大队梁队长,实名举报:有商户违规安装霓虹灯广告。并询问是否政策有变,可以安装广告了。结果梁队长电话称:“咋呢,你对我的做法不满意啊,完了我处理”,便挂断了电话。梁队长您请扪心自问,这样的做法您叫我如何满意呢? 1月1日,本人再一次致电梁队长,询问处理结果。梁队长称:昨天已下达拆除通知。然而下达拆除通知近半个月,依旧无果。 于是,本人便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城建热线、尧都区纪检委电话、市容大队内部纪委电话,进行投诉。2019年1月17日收到的市长热线回复称:已把刘先生的举报信息推送给相关执行部门,由其进行后续处理。 1月18日早上,本人接到市容南城市容大队梁队长用单位座机打来的电话。梁队长开口便问:“这店你还想干吗?”,此话让人十分不适,难道举报投诉商户不是为了协助市容大队维护市容形象吗?随后梁队长又问“为什么要举报自己的名字?这样让自己很难办”,难道遇见此类问题,有关部门不作为,还不能举报投诉吗?之后梁队长称:“广告牌太高,自己也无能为力。单位没有吊车的预算,有很多影响市容两三年的门头,也因此难以处理,大不了自己出钱,租个吊车拆掉。” 影响市容的门头广告都不做处理,以太高为理由,这理由未免也太糊弄人了吧,连正常执法都难以进行,这样做是否有些玩忽职守呢?市容南城大队,连个租吊车的预算都没有,说得过去吗? 随后本人再一次向梁队长求证,北墙安装霓虹灯广告合规吗?梁队长坚决称:此举不合规,严禁安装(已录音)。请问梁队长,再三求证,某舞蹈学校做法不合规,私自安装了广告牌,为何不对其进行处理呢? 根据2017年3月1日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指出,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临汾市容南城大队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可以不遵守吗? 更让我本人惊讶的是,我竟然接到了舞蹈学校负责人的电话,质问我为何要举报他。 这里我想请问被举报人是如何得知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的呢?对方还有我本人举报的信息截图,被举报人是通过什么途径拍到市长热线的举报内容呢? (我的举报信息被人拍照发给了被举报者) 从图中可以看到,是用手机拍摄的电脑屏幕上市长热线的举报信息。此举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对方可以直接进入市长热线内部获取举报信息? 为何本店不可安装霓虹灯广告,对方就可以,难道是这严管街只针对个别人,还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针对个别商户呢?难道号称“一视同仁”坚决不可安装广告牌的有关部门,哪怕被称玩忽职守,也要视商家“情况”而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也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市容南城大队这一做法,是否违反了这项规定?请问遇见此类事情,作为商户应该向哪些部门投诉举报才有作用,而且还不会受到威胁呢? 直到今日(3月3日),南城市容大队对违规霓虹灯广告依旧未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