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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工行卡里数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到底谁之过

2015-12-22 10:46|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3150|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存款转账相关单据  银行卡号和密码从未告知他人,卡里的存款却被人在异地分多次转走,银行卡存款莫名“失踪”事件屡见不鲜。山西省侯马市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件,李先生的工行卡没有开通网银,手机也没有与工行 ...


存款转账相关单据


  银行卡号和密码从未告知他人,卡里的存款却被人在异地分多次转走,银行卡存款莫名“失踪”事件屡见不鲜。山西省侯马市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件,李先生的工行卡没有开通网银,手机也没有与工行卡捆绑,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处于正常状态,却被他人在北京,六天内转走了近三万元。更窝火憋气的是,中国工商银行侯马支行公然对此事推脱责任,称其无能为力。李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其自动取款系统不能辨别真伪卡,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

  2015年11月23日,李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侯马支行ATM机取钱时,发现银行卡中的29952元不翼而飞了。“我马上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卡进行了临时挂失并打出了银行流水。”李先生如实说。工商银行流水上显示从2015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每天从李先生卡中提走4992元,共提了六天,合计29952元,并且未收到银行的任何短信提醒。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给李先生解释说,可能是李先生的手机中病毒,手机内的信息全部泄露,钱才让别人转走了,让李先生赶紧报案。

  2015年11月25日,李先生找到工商银行的副行长张文生,将详细情况向他做了说明。张文生副行长解释说,李先生手机可能中了病毒,信息泄露才被转走。当李先生提出,手机并没有跟银行卡捆绑,更没有开通手机银行,而且李先生中国银行卡上也有钱,数量远远大于工商银行卡,为什么中国银行卡上的钱没有被转走?张副行长顿时语塞无法回答。张文生副行长表示无能为力,让李先生赶快报案。随后,李先生又找到银行的钱行长,要求银行去公安局报案,钱行长的回答是,他们银行没有义务去报案。并告诉李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工商银行。

  联通营业厅11月份李先生手机短信记录显示,11月18日至11月23日,钱被转走时工商银行并没有给李先生发任何信息,李先生的手机短信提示一直停留在11月13日,卡中余额为49355.98元。

  11月21日,工商银行95588客服工作人员曾经给李先生打过一个电话,问李先生早上是不是提了1920元。李先生说,没有,如果提了会有短信通知我的。她接着说如果有陌生人给你打电话,你不要将你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他,李先生回答知道了,工作人员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李先生感到是不是遇上骗子了,就未在意这个突然而来的来电。从这蹊跷的电话,不难看出工商客服当时已经发现李先生银行卡上的钱被提走了,但并未提醒李先生,银行卡出现异常,去查一查银行卡中余额。从而又造成李先生银行卡在11月22日和23日两天又被人提走了9984元。

  2015年12月10日,李先生在给侯马工商银行送侯马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时,张文生副行长说,你是工商银行的客户,我们有义务协助你,但我们不能去公安局报案。报案要有主体,又不是我们银行受了骗了,只是个别客户由于信息泄露被骗了,我们只能给上级银行汇报。侯马工商银行网络技术部孔主任说,我们只能协助,公安让我们提供什么,我们提供什么,你去公安报了案,公安就有义务解决。作为银行只能给你提供帮助,至于钱能不能挽回,谁也不敢保证。

  2015年11月24日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二队受理了李先生的案件。但李先生的钱何时被追回?经济损失何时挽回?仍然是个迷。

  经咨询张律师、王律师分析道,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知,涉案交易发生地点为北京市,而案发时李先生本人与涉诉银行卡均在山西侯马,涉案交易并非李先生本人持卡所进行的。同时,李先生在得知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作为持卡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银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在银行卡及密码保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应对李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到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银行承担的附随义务要求银行对其设备本身及运行环境、计算机网络程序、储户交易环境等安全问题负责,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和快捷的存取款、转账、消费等服务。在非因储户原因导致银行卡被克隆、密码被窃取等情况下,发生存款丢失的结果与侯马工商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侯马工商银行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华社援引专家话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职责,银行因自身金融产品、支付工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怠于履行安全监管、源头防范义务,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群众损失,应当赔偿。(晋珩)

  “存款失踪”事件

  ——“贴息”揽储,盗取资金。近日爆出的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部分客户资金失踪事件中,不法分子向客户许诺给予8%至10%不等的存款贴息;2014年2月份发生的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案中,涉案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员工以13%的“贴息存款”为诱饵。

  ——理财变“飞单”。社会人员和银行“内鬼”勾结,私自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出现本金亏损。2014年广东两个私募基金在一些银行进行募资,承诺付给投资人6.5%至14%的年化收益,涉案金额达7亿多元。事发后涉事银行不承认产品是通过银行卖给客户的,而是银行员工私售行为,200多名投资者索赔无门。

  ——借银行场地非法集资。今年5月发生的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的存款被骗事件中,100多位储户竟将存钱卡和密码交给一名前银行职员冒充的“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有伪造银行抬头和印章的承诺函,被骗存款过亿元。

  “失踪”是谁之过

  “没有银行‘内鬼’,案件发生不了;没有轻信,案件也发生不了。”有关专家分析诸多“存款”失踪案件时认为,责任是多方的。在银行方面,存款失踪事件暴露出银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对于银行的经营环境和人员管理存在疏漏。在储户方面,存款失踪事件频发,表明储户面对“高息”诱惑,头脑发热,理性缺失。(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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