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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在行动:临汾太平洋保险公司,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9-3-17 17:46|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5152| 评论: 0|来自: 洪洞588信息网

摘要: 近日,山西临汾网友反映:自己驾车在临汾城区某街发生一起追尾事故,立刻拨打中国太平洋保险(95500)全国服务电话报警,大约十五分钟左右,太平洋保险理赔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拍完现场照片及登记双方车主信息后,太 ...

 近日,山西临汾网友反映:自己驾车在临汾城区某街发生一起追尾事故,立刻拨打中国太平洋保险(95500)全国服务电话报警,大约十五分钟左右,太平洋保险理赔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拍完现场照片及登记双方车主信息后,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过与对方车主简单商议,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定损,直接向对方车主赔付400元了事。

     因为是追尾事故,网友承担全责,而网友自己爱车经4S鉴定护杠、保险杠损坏,需要更换护杠、保险杠及烤漆,网友的爱车系新车,购买了全车商业保险,随即询问保险公司理赔员,得到的答复是:拒赔,原因为护杠为附加件。

    太平洋保险居然拒绝赔付护杠,不予赔付理由是:没有购买附加件保险,自己爱车在4S店取车时就有护杠,为什么不予赔付?就算是4S店附加的护杠,那么在车主购买保险时,为什么不验车?不提示?不告知?作为专业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履行对车主需要购买附加件保险告知义务?

    随后,拨打中国太平洋保险(95500)全国服务电话进行投诉,工作人员说一到两个工作日给予回复,然而已经过去快半个月了,迟迟等不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任何回复!这样的服务,真是想说爱你不容易!亲爱的保险公司,难道你们是卖保险时,客户是上帝,理赔时自己变身上帝吗?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请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你们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能够真正的尊重?

知情权相对应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就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

    普及一下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违反告知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

在网友爆料中得知,该网友买车时车辆就有护杠的存在,网友购买全车险,潜意识中就是购买了整个车辆的保险,除非保险工作人员提示,如:购买全车险不包括玻璃险或者划痕险一样的道理,可是为什么我们的保险工作人员不做提示?如果不是该网友不慎造成追尾事故,造成护杠的损坏,都不知道车辆的护杠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对于类似爆料网友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作为一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心知肚明的知道护杠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为什么不提示?为什么不告知?这不是就是告知义务中的第二种情形: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

    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践踏,往往就有那么一些商家为了盈利,不惜违法或打法律擦边球,不告知、虚假告知或者不完全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实际情况,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受侵害。

    购买新车时就有的护杠成了附加件,真不知道购买的车辆还有没有其他的附加件?

古人有句话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店大欺客客大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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