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同事们都叫他梁某斌,可在办理工作合同续签时发现他的名字是高某”回坡底煤矿一位梁某的同事向媒体爆料,梁某斌的身份一时引起了众多同事的怀疑和议论,这位时任该矿掘进四队机电队的副队长到底叫什么名字?他的两个身份信息又是从何而来? 媒体根据爆料人提供的详细信息调查后了解到,这位副队长原名梁某斌,系临汾市襄汾县邓庄人,此身份信息已于2018年10月份注销,而他的工作档案中却用着“高某”的名字,住址也变成霍州市南环办圣佛村,两个看似毫无关联的名字和地址怎么会被同一人使用?梁某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的两张身份证? 调查中,一位回坡底煤矿的老职工告诉媒体,此种情况很可能涉及“工作关系私自买卖”,即甲方因为某些原因将国营企业的工作关系连同身份信息一起卖给乙方,此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入国营企业上班领取工薪,一并享受国企给予的各种保险及员工待遇,此时,乙方为了保持正常及长久的工作对待,使用的身份证除了照片后的所有信息也将是甲方的原信息! 一人两身份?梁某斌到底是怎么做到的?众所周知,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唯一身份识别证件,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而据知情人透露的消息,梁某斌一直以来都在使用两张身份证,直到2018年才将其中一张注销,怀疑其在办理身份证信息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媒体就此事咨询法律顾问后得知:劳动权是一种人身权 是法律禁止买卖的对象 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身份证件和姓名是违法的!若因买卖劳动关系而进行的身份信息买卖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为此,回坡底煤矿众多工人表示不公,该矿作为一座大型的国营煤矿企业,招工选聘时本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劳动聘用条例进行,所有选聘者都应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择优入职,怎能如此随便?一个连身份都模糊不清的人是怎么通过层层把关入职就业的?希望霍煤集团能高度重视、深入调查,该矿到底还存在多少类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