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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通知!临汾这个地方搬迁安置6541户,补助标准出炉!

2019-7-31 16:03|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15056| 评论: 0|来自: 霍州人民政府

摘要: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专项办公室: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专项办公室和相关乡镇、街道办做了大量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专项办公室: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专项办公室和相关乡镇、街道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全市搬迁安置共核定任务6541户(含坍塌废弃3139间,按资金折算,约289户。),但总体来看,工程进度缓慢,在临汾市各县(市、区)排名中靠后。按省、临汾市治沉办要求,2019年为搬迁安置工作扫尾之年,为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是针对因采煤沉陷造

  成大量居民住宅受损,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实施的救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我市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党政一把手亲自上手、担当作为、靠前指挥、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搬迁安置工作。

  二、各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尽快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和住建部门配合复核户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并按程序上墙公示,做好各项档案归集,同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局要尽快对采煤沉陷区域内部分搬迁村庄目前仍不清晰的界限进行划定,并组织力量对已具备拆迁条件的受灾房屋及时实施拆迁。各有关部门、各专项办公室要统一思想,通力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的工作。

  三、各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尽快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制定2019年搬迁安置扫尾工作计划和工程进度表,于6月30日前将倒排工期表交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专项办公室及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成果的重大体现,更要作为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的实践课题。各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坚决扛起实施主体的责任,全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及时上报。对找借口、不作为、慢动作、推责畏难、行动迟缓的,将严肃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情况,一线指导督查,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采煤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任务,使采煤沉陷区的每一户受灾群众早日搬进新居,改善住房条件。

  附件:

  1.《霍州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户数复核注意事项》

  2.《霍州市住建局通达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关于调整霍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户数认定的说明》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户数复核注意事项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晋政发〔2016〕31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地区发〔2015〕691号)和《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我市推进此项工作的实际,本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户数复核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安置方式

  凡在治理范围内的采煤沉陷区住户,原则上要求全部搬迁安置,院落全部拆除,土地及院落附属物收回集体。但必须采取群众自愿,不得强行拆除。

  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治理。货币补偿的条件是:一是确定要货币补偿的搬迁户确已购买房屋或已自建房屋(已签订购房合同、已交首付款或全款、已办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二是货币补偿安置户与乡(镇)、街道办签订同意拆除沉陷区原住房的协议;三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合理的资金补偿。四是严格按照《霍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置房手续问题的说明》(霍采沉治〔2018〕7号)执行。

  2.因客观原因无法拆除的院落,可以进行封堵等方式治理,由乡(镇)、街道办监督执行。

  3.采煤沉陷区划定范围内具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古院落,由市文物管理部门认定后,只搬迁不拆除,加以保护。

  二、补助标准

  按户均60平方米进行补助,每平方米造价2014元计算,户均搬迁成本12.084万元,超出6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以成本价购买。

  三、资金构成

  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由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市级配套投资、县级配套投资、企业配套投资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对于采矿权主体存在的,其比例为:向国家申请40%、省10%、市5%、县5%、企业30%、个人10%;采矿权主体灭失的,其比例为:国家50%、省20%、市10%、县10%、个人10%。

  四、关于户数复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乡(镇)、街道办在户数复核中总体上应遵循《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2.各乡(镇)、街道办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霍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户数认定办法(讨论稿)》和《霍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组关于<霍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户数认定办法(讨论稿)>的补充说明》执行。

  3.具备居住条件的完整院落,原则上实行一院一户。

  4.对现仍有受灾群众居住的一院多户院落,按本院实际居住户数进行认定。认定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前。

  对于一院多户(两户及以上)的情况,除现实际居住户数外,实行院、户、面积(建筑面积)三结合,以市住建局摸底登记表为基础,以乡、村两级组织实际认定情况为补充,以国家补助6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的院落,如果户均超过60平方米,按原上报户数计算。户均不足60平方米的两户或多户合并,满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不足120平方米的按一户计算,满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不足180平方米的按两户计算,超过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按三户计算。以此类推,别院的面积,不得累加到本院。

  5.对于一户多院的情况,按照一户一院制度要求,已在本村新批宅基地或新建住宅的,不得在原住房院中或父母名下重复登记。

  6.荒废或坍塌且原住户已有新建住宅的院落,按院中主房房间数或主窑窑洞数予以登记认定,每孔窑补助壹万元。

  7.对原有院落已享受过造地政策补助惠及而窑洞没有拆除的,按废弃坍塌处理。对于享受过地质灾害治理补助的,不在本次搬迁安置范围内。

  8.若住建部门户数摸底表中户数认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确权有冲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确权手续为准。

  9.如有院落漏登情况,须由乡、村两级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住建局核实后一并纳入此次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过期再不做处理。

  10.户数确定最终须由乡(镇)、街道办组织召开村两委会会议通过,并上墙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办及住建部门盖章确认最终形成户数认定表,一式四份(村、乡镇、住建及采煤沉陷区领导组办公室各一份),方可执行。

  11.如果遇到其他个性问题,须由乡(镇)、街道办拿出意见,市采煤沉陷区领导组召开联席会通过,村两委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是一项惠民、德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有违反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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