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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90后!山西一恶势力团伙被端!长期盘踞某洗浴中心…

2019-11-1 16:51|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6663| 评论: 0|来自: 法治晋城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刘某丙),男,1995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阳城县**镇**街**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国家**供电公司**,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街**号,住阳城县**镇**村。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村**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9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晋城市城区**街**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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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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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2017年冬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为索取高利贷、帮他人讨债,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翟某某、李某乙等人,长期在晋城市丽都水晶洗浴中心(以下简称丽都水晶)包房居住,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或者采用纠缠、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讨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阳城县、晋城市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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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郭某甲向成某某借款55000元。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替成某某索取债务,在阳城县县城步行街“糖果KTV”门口强行将郭某甲拽到被告人李某甲的车上,拿刀恐吓郭某甲,让郭某甲还钱,后将郭某甲带至润城镇**酒店台球厅,刘某甲拿台球杆殴打郭某甲,直至台球杆折断才停止。


刘某甲又打电话将郭某甲父亲郭某乙叫到台球厅要账,郭某乙要求带走郭某甲,刘某甲不同意。当晚,刘某甲将郭某甲带至北留镇**贵宾楼看管,2018年1月1日下午又将郭某甲带至阳城县**大酒店,当晚8时30分许才让郭某甲离开。郭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多个小时。


2017年冬天,被害人曹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天500元曹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00元。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到阳城县**镇**村曹某甲家索要债务,曹某甲不在家,刘某甲、李某甲便逼迫曹某甲的父母替曹某甲还债,滋扰、纠缠数小时后才离开。


过了半个月左右,李某甲又到曹某甲家要钱,曹某甲父母仍无钱归还,李某甲就将刘某甲事先安排其印好的“谁找见曹某甲,必有重谢”的寻人启事张贴到曹某甲家门口及该村街道上。


2018年2月的一天下午,刘某甲、李某甲在阳城县**镇**村梁某乙家找到了曹某甲,二人用衣架、拖鞋殴打曹某甲,后强行将曹某甲带至丽都水晶包租房内,继续实施殴打,逼其还钱。为防止曹某甲逃跑,二被告人将一枚戒指和一枚耳钉放在曹某甲身上。一天凌晨,曹某甲找机会逃走,二被告人以曹某甲偷了他们的东西要报警为由,逼迫曹某甲又回到了丽都水晶。刘某甲通过张某乙找来翟某某想办法给曹某甲贷款还钱,因曹某甲无工作也无固定资产,无法贷款。


当天晚上,刘某甲又带曹某甲回家卖其叔叔的羊还钱,曹某甲的叔叔和父亲不同意卖羊,刘某甲就拿出一把刀进行恫吓,直到曹某甲父亲气得高血压病发作晕倒在地才罢手。后刘某甲又将曹某甲带回丽都水晶看管,第二天凌晨,曹某甲又找机会逃走。曹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四、五天。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打听到曹某甲在晋城市儿童公园后,安排被告人梁某甲到该公园强行将曹某甲带至晋城市微醺酒吧实施殴打,又伙同被告人梁某甲、翟某某、李某乙把曹某甲带至丽都水晶包租房内进行殴打、看管。


后刘某甲得知曹某甲此次到晋城有开的车,便让曹某甲将其借用的车抵押贷款还账,曹某甲被迫将车主赵某某叫到丽都水晶,因赵某某不同意抵押该车替曹某甲还账,刘某甲等人就不断殴打曹某甲,逼迫赵某某同意抵押车替曹某甲还款,先后两次用该车抵押贷款6万元、3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得到现金56000元、28000元,刘某甲收到两笔款后,才让曹某甲离开丽都水晶,该款后由赵某某归还。曹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六、七天。

二、诈骗罪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有能力帮助他人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郝某某、张某丙、吴某某、某某乙、彭某某、某某丙、李某丁、陈某某、张某丁、郭某丙、孙某某等11人的信用卡和密码,透支款项供自己还债、赌球、挥霍,并以做生意周转为名向部分被害人借款供自己挥霍,诈骗金额共计566076.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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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骗得阳城县**乡**村郝某某信用卡5张,骗取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已追退赃款42600元。
2018年3月27日,刘某甲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


(二)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阳城县**镇**村张某丙信用卡一张,骗取人民币11750.4元。以完成刷单任务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4000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刘某甲给了张某丙一枚戒指用于顶账。


(三)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阳城县**镇**村某某丙信用卡一张,骗取人民币32000元。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某某丙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前已退还30000元。


(四)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沁水县**镇**村李某丁信用卡一张,骗取人民币8000元。案发前已退还4000元。


(五)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沁水县**镇**村郭某丙信用卡五张,骗取人民币32000元。


(六)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孙某某信用卡一张,骗取人民币18000元。案发前已退还2000元。


(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阳城县**镇**村吴某某信用卡五张,骗取人民币29598.2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100元。案发前已退还21586元。


(八)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骗得阳城县**镇**村某某乙信用卡四张,骗取人民币138600元,案发前退还17000元。以和别人发生冲突到公安机关交罚款为由,骗取某某乙人民币34000元,刘某甲为某某乙支付住宿、吃喝等费用10000元。


(九)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骗得晋城市城区书院街彭某某信用卡一张,骗取人民币6380元。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彭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5000元。


(十)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够帮助陈某某办理贷款、信用卡、完刷单任务为由,骗取阳城县**镇**村陈某某人民币34000元。在公安机关调查该诈骗郝某某案件时,为筹措款项退钱,以抵押手表和手环为幌子,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4400元。案发前已退还18000元。


(十一)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晋城市**酒吧消费期间,认识了在该酒吧上班的张某丁,以支付高息为名,向张某丁借款5万元,全部用于挥霍、还债。后又骗得张某丁信用卡三张,骗取人民币55834元。案发前已退还4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梁某甲、翟某某、李某乙为索取高利贷和其他债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刘某甲、梁某甲、翟某某、李某乙采用威胁、要挟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被告人刘某甲为讨要非法债务,多次滋扰、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甲、翟某某、李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五被告人在非法拘禁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梁某甲、翟某某、李某某在敲诈勒索罪中属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甲、李某乙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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