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放养家犬的通告
广大居民: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我县公共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持续巩固全国卫生县城和全国园林县城创建成果,积极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委、政府的要求,现通告如下:
1.城镇居民所豢养的犬应圈养(栓)在自家院内或单元楼内,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大型商场、酒店、饭店、影剧院、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候车室、公交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3.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除;
4.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的疫苗;
6.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将对全县公共区域内的各种犬类进行清理,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清理。
特此通告
古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