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及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公告 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于2014年在襄汾县新城镇滨河路中段修建的襄公名邸2#楼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修建人防设施,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4条、17条、41条的规定,应当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壹佰肆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1408500元),我办已向你单位通过各种方式送达征收告知,均无法送达。 现我办对你作出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壹佰肆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1408500元)的决定,请按照规定缴纳,如不缴纳,我办将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柒万零肆佰贰拾伍元整(704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公告期满后60日内你方有权向襄汾县人民政府或临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襄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