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轻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文明、健康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关于加强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 爆竹管控的通知》(临气指办函〔2019〕10号),现就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认识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重要性, 强化组织领导,提前安排部署,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县城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清零。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菅控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根据《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安部门是禁放烟 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系统安排、全面统筹;应 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管理,严格 审核、发放相关许可证件,对县城及周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 取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坚决杜绝 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内施工工地管理, 严禁工地燃放烟花爆竹;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 活动的管理,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三、 严格处罚问责 根据《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 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 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大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等平 台和宣传车、悬挂条幅或发布公告、发放宣传单、倡议书等形式, 深入街道巷口、社区小区、村庄住户,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指导,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赢得社会理解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