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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普法 || 我抗“疫”——14天的居家隔离变9个月刑期

2020-2-11 12:47|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6040| 评论: 0|来自: / 编 者 按 / 众所周知,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我抗议”“我反对”是刑事律师的经常使用的法律语言,代表的是态度和立场;值此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特殊时刻,违反防疫规定、制造网络谣言、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有鉴于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我抗‘疫’”专题,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警示心存侥幸人员,同时也宣传普法,为抗疫工作贡献力量。 _ _ _ / 案 例 分 享 /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居家隔离户王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短短7天时间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的

摘要: / 编 者 按 /众所周知,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我抗议”“我反对”是刑事律师的经常使用的法律语言,代表的是态度和立场;值此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特殊时刻,违反防疫规定、制造网络谣言、制假售假等违 ...

/ 编 者 按 /

众所周知,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我抗议”“我反对”是刑事律师的经常使用的法律语言,代表的是态度和立场;值此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特殊时刻,违反防疫规定、制造网络谣言、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有鉴于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我抗‘疫’”专题,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警示心存侥幸人员,同时也宣传普法,为抗疫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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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例 分 享   /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居家隔离户王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短短7天时间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的案例。据浙江检察发布的信息,2020年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王某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民警赶到协助,王某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案件、远程视频提审、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于2月9日将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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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解 读   /


根据《刑法》第277条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该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侮辱的事实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和5款规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在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下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才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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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师 寄 语   /


王某因为不理解、不配合,所导致的莽撞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多个法律风险,本可以相安无事,却最后落得此结果,实在不应该。
    在全国抗击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所谓抗击病毒,人人有责,在此,金贝律师特提请各位遵守防疫防控措施,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共同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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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贝 律 师 承 诺   /


作为法律人,虽然不能像白衣天使那样亲临一线参加救治,但是我们也愿意为抗击疫情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愿意传播法律,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为抗击疫情保驾护航,汇聚起群防群治的磅礴力量。



    文章编辑:韩  晶

    案例来源:/ 编 者 按 /

众所周知,律师的战场在法庭,“我抗议”“我反对”是刑事律师的经常使用的法律语言,代表的是态度和立场;值此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特殊时刻,违反防疫规定、制造网络谣言、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有鉴于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我抗‘疫’”专题,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警示心存侥幸人员,同时也宣传普法,为抗疫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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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例 分 享   /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居家隔离户王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短短7天时间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的案例。据浙江检察发布的信息,2020年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王某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民警赶到协助,王某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案件、远程视频提审、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于2月9日将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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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解 读   /


根据《刑法》第277条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该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侮辱的事实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和5款规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在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下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才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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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师 寄 语   /


王某因为不理解、不配合,所导致的莽撞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多个法律风险,本可以相安无事,却最后落得此结果,实在不应该。
    在全国抗击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所谓抗击病毒,人人有责,在此,金贝律师特提请各位遵守防疫防控措施,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共同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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