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与防疫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鉴于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我战‘疫’”专题,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警示心存侥幸人员,同时也宣传普法,为抗疫工作贡献力量。 案例分享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案例中的应某某违反了法律法规,伪造身份骗的他人同意,骗取他人钱财,不仅仅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且对网络销售的安全及信任造成极大的伤害。 律师寄语 希望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对于网络上的人员加以甄别,不能盲目相信,以免自己的钱财遭受损害。 ~END~ 案件梳理:郭红俊律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