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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普法||我战“疫”——善恶在疫情这面镜子面前高下立判!

2020-2-20 09:55|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6643| 评论: 0|来自: 易汾网

编者按





值此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与防疫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鉴于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我战‘疫’”专题,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警示心存侥幸人员,同时也宣传普法,为抗疫工作贡献力量。





案例分享








案例解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寄语







案件梳理:许江律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

本期责编:  梁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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