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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普法||我战“疫”——疫情防控不可抗力认定

2020-2-21 09:31|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7066| 评论: 0|来自: 易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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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值此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与防疫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鉴于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我战‘疫’”专题,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警示心存侥幸人员,同时也宣传普法,为抗疫工作贡献力量。







案例分享


案例一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原告于2020年2月15日诉至海曙法院,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被告原定于2月20日复工,希望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经法官调解,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于当天下午3点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二

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原告于是在2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会引起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但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也不可一概而论。还应当从合同类型、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期限、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律师寄语


疫情当前,全社会都在积极抗“疫”。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友好协商,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等多种方式订立补充协议,共克时艰。如确实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责任的免除或减轻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予以处理,并不能因为疫情发生而一概免除,也不允许一概以疫情发生为由而逃避合同履行及责任。

                                                             案件梳理:陈婉婉律师

案例来源:海曙法院

本期责编:  梁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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