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阻击新冠肺炎战役的阶段性胜利的到来,新冠肺炎在全国范围内已得到有效遏制。随之而来因新冠肺炎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也面临着逐步复工复产,劳动者如何复工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结合劳动者在参与企业复工复产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浅析如下,不足之处以求教于方家。 一、企业通知劳动者复工复产,要求劳动者按时返岗,但劳动者因当地防疫政策限制或其他客观情况,无法按时到岗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主动应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上述规定中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或不需要进行实体服务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在家灵活办公的方式进行复工。而对于一些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如餐饮、运输、参与实体生产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使用本人应当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等各类服务假期。在各类假期使用完毕的情况下,仍无法按时到岗,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及时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向用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证实自身确因所在地政策限制或因其他客观情况无法按时到岗。劳动者应避免出现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按时到岗,而劳动者不予回复也不予提供相应材料证实自己因客观状况确实按时到岗,否则,此种情况极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无故旷工的状况出现,从而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按时参与企业复工复产,企业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或配备相应诸如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此前,口罩等防护用品一般在污染较为严重对劳动者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的用人单位或工作岗位中予以配备,一些普通的岗位大多未配备此类劳动防护用品。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以被证实主要的传播途径为飞沫传播,因此,国家卫健委及各地相关防控部门在疫情防控措施中明确要求,出入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在一些劳动者较为密集的加工业或服务业,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备口罩等防护器具,也极易引发病毒传播,从而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口罩等以往仅在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的工作岗位中予以配备的情况,在疫情期间应当被作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向劳动者予以提供及配备。 三、劳动者自身具备复工条件、用人单位也为复工复产提供了相应的防护器具,劳动者仅因自身担心感染不愿复工,在用人单位劝导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的劳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又如何依法处理呢?对此种情况,《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已具备复工复产的条件,劳动者只是由于担心感染而拒不到岗复工,因其不具备正当合理理由,属于无故拒不到岗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旷工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此种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内部无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未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用人单位需注意,在本单位有工会的情况下,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避免因解除程序不当,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面临着自身的困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本着共克时艰、互谅互让的态度携手共渡难关。 作者简介:张云,民盟盟员,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盟临汾市委法律支部副主委、法工委副主任,临汾市侨联法顾委副主任。2010年取得司法资格,擅长刑事辩护,民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