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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疫情下的履约难题

2020-3-4 14:37|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6717| 评论: 0|来自: 易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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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爆发让人猝不及防,疫情的持续让人无可奈何。在此期间,陆续有客户咨询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并造成损失,如何从法律上免责或减轻责任。对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本文将进行一个浅显的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言简意赅概括出了不可抗力的核心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目前来看,本次疫情是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人类的认知根本无法预见的。在疫情发生后,也无可预防和治疗的特效药,更无法对疫情做出有效合理的安排,一直是在依据现有的医疗条件,病人的自愈能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在等待拐点的出现,以安排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加快病毒疫苗的研究,从这些方面来看,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1. 合同中有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适用

《合同法》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如果企业遇到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状况的,一定要重点审查合同内容中关于不可抗力是否有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瘟疫、传染病”属于不可抗力,并且约定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处理规则,那严格按照合同就是否延期交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承担损失,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等内容进行处理。

2. 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既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那么能不能一概而论的适用该规定呢,这就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涉及到具体案件中,需要审查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与不可抗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虽然能继续履行但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发生疫情后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均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对于能继续履行,但是会造成一方利益受损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合同履行期限是否顺延,合同数量是否修改等事项协商变更。而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解除合同一方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册的损失。那么,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造成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疫情期间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均无过错,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确定双方承担的损失。

对于在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合同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如何承担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相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各个行业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众多合同发生履行不能以及无需履行的情形,双方之间也会因此存在纠纷,建议大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为妥善处理好疫情期间合同问题做准备。

本文作者

韩晶律师        

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


韩晶,中共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妇委会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专业。兼任临汾市律协业务指导专委会副主任,省委统战部“法治临汾”活动站副站长、市委统战部新联会理事、党总支副书记职务。获得山西省“优秀女律师”,山西省“优秀党员律师”,临汾市妇联“维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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