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凝聚实力 专业铸就品牌 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因为离婚问题商谈了好长时间,签了好几份离婚协议,有的只是单方签字,有的是双方签字,后来在民政局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3天后,又发现财产处理不合适,双方又达成了一份新的协议,咨询律师最后签的这份协议有没有效力?该份协议和民政局签订的协议有冲突,如何处理? 幸福的婚姻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不幸婚姻的离婚过程通常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会签订若干份离婚协议,在数份离婚协议中,到底以哪一份离婚协议为准,今天就此问题进行一个浅显的解读。 如果协议上只有单方签字,即使该协议图片曾发给相对方,但是基于双方没有合意,这样的协议因形式要件不具备,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均签字,只存在登记前有多份协议的情况,那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既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课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又自愿重新达成了离婚协议,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以重新达成的协议为准,除非有一方认为重新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相关案例 张某和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7月在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18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18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了三份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后因男方未履行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该协议。 男方辩称,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的言语,男方是在女方卑劣的手段威逼下签署的协议,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及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被告辩称是在原告威逼下签订的,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人民币。 温馨提示 在协议离婚时,尽量把孩子抚养以及财产问题进行详尽的表述,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确需要对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且双方同意的,建议对全程进行录像,让见证人在场签字,留存双方自愿签署的证据。如果存在案例中可能受胁迫签署的情形,也建议将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一方威胁、欺诈行为用证据固定下来,以作为抗辩的证据使用。 韩晶律师 韩晶,中共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妇委会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专业。兼任临汾市律协业务指导专委会副主任,省委统战部“法治临汾”活动站副站长、市委统战部新联会理事、党总支副书记职务。获得山西省“优秀女律师”,山西省“优秀党员律师”,临汾市妇联“维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本期责编:梁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