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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论坛||浅议被告人放弃上诉权

2020-3-9 15:36|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6593| 评论: 0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全国范围试点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看守所律师值班制度和速裁程序等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有人称之为“律师的春天来了”。然而,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也有感到困惑的一面,即遇到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量刑偏重的案件,被告人亲属和辩护人认为有必要上诉,但部分被告人尤其是羁押状态下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无论定性是否准确和量刑是否满意,不愿意提起上诉。笔者经调查了解,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因素影响羁押状态下的被告人上诉。


01

看守所环境因素

     现阶段,看守所号房系通铺,羁押人员多达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同性质犯罪嫌疑人集中羁押,不同民族不同年龄成年人极易交叉“感染”,尤其是“牢头狱霸”辱骂、殴打侵犯人权现象偶尔发生。同时,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前被告人不准会见亲属,二审期限不确定抑或可能发还重审等情况。基于此,部分被告人为免受看守所煎熬,急于选择环境条件较好的监狱服刑而断然放弃上诉权利。


02

家庭经济条件因素

     有些被告人经济条件较差,一审判决前已经赔偿被害人不少损失,甚至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花去很多钱,家庭成员已经为此付出了钱财代价,认为上诉改判仍需要花钱请律师甚至找关系。加之,部分被告人父母身体有病需要花钱看病,未成年子女需要花钱上学等,如果上诉无疑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卖房子、借高利,与其拖累家庭债台高筑,不如放弃上诉蹲几年监狱了事。

03

司法理念因素

     有些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历经侦查(监委调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甚至遭遇刑讯逼供等理由,司法机关很难启动或者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特别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重惩罚轻教育思想严重,个别司法人员担心错案追究,直接告知被告人不准上诉,更有甚者威胁被告人一审量刑已经最低,上诉会加重刑罚。故,被告人联想取保无望,排非无果,对二审改判痛失信心而绝然不上诉。



04

认罪认罚制度因素

     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一审被告人开庭必须获得律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需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场签署具结书。在实践中,有些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了解案件情况下,见证签署具结书,导致犯罪嫌疑人担心检察院抗诉而不敢上诉,且因认罪认罚上诉引起抗诉的案件时有发生。


05

辩护律师能力因素


     截止到2018年底,虽然全国执业律师已经突破42.3万余人,但是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素质较高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较少,还难以满足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形势需要,尤其是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技能亟待提高。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指派的法援律师意见较大,对会见、阅卷、辩论、辩护词等辩护流于形式,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者财产权利漠不关心,极大地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及“上诉不加刑”等原则,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权是一项基本的诉权,是获得二审审查和改判的有效途径和补救措施。由于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影响,使得有些案件被告人放弃了上诉权,失去了改判的机会。因此,我们需要改变司法理念及现状,提高被告人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认识,既不能简单刻意上诉,也不能一律放弃上诉改判的机会。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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