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凝聚实力 专业铸就品牌  当前多数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的时候,基于资金压力,或资金周转的需要,均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有抵押贷款、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等方式。
其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让消费者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同时,其融资门槛较低、业务模式灵活、审查速度快、深受客户的欢迎,其行业规模在近几年也迅速增长。 
融资租赁分为直租、售后回租、联合租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其中,现在消费者所采用的主要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直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支付购买价款;然后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融资公司支付首付款、租金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售后回租:由直租模式转化而来,即承租人将自有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回使用。此种模式下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首付款、租金等其他费用。 经本人了解,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大量增长,各融资租赁公司也相继出台了各种延期还款的优惠政策。那么在疫情期间,承租人是否可以单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迟延、减少或拒绝支付租金呢?
首先,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是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承租人在接收占有租赁物时,就已实现了合同目的,因此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实务中,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苏0312民初6733号判决中,本院查明部分载明:2012年11月,被告董达伍与出租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起重机一台,租赁期限48个月。2014年6月3日,该起重机因雷击导致车辆发生火灾,受损严重。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对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案中被告租用的汽车起重机因雷击导致受损严重。雷击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该事件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被告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雷击事件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承租人不能以此次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迟延减少或拒绝支付租金。但笔者建议承租人及时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延期还款的方案。 本文作者 
蔡鹏勇,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办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