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7日晚12时许,山西省乡宁县管头镇“如意饭店”发生一起两死一伤的故意杀人案,死者为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伤者为二人女儿杨某。乡宁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王某某为本案凶手,并于1999年8月27日将王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审理概况 原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临汾分院将王某某公诉至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9月21日判处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称本案非自己所为,并称在侦查期间遭受严重刑讯逼供为由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做出(2000)晋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于2004年8月16日做出(2004)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仍然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争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不服再次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5年12月16日做出(2004)晋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期间,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06年3月13日做出(2006)临刑初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2006年10月8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6)75号再次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做出(2007)临刑初字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仍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争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做出(2007)晋刑一终字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违法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12月1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做出(2012)晋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仍不服该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做出(2012)晋刑监字第1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王某某申诉。 在申诉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值班接谈律师制度,2018年4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告知王某某及女儿王某佳,对驳回申诉不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关于对山西省刑事申诉试行律师代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咨询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值班律师进行代理申诉。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许江律师作为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值班律师与张云律师进行援助代理,在进行援助代理后,因王某某患病转入新康监狱治疗,代理律师曾于2018年6月6日前往山西省新康监狱申请会见王某某,由于新康监狱为王某某代押监狱,其服刑监狱为晋中监狱未能会见。后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申715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近20年漫长的上诉和申诉期间,王某某身患严重疾病,2018年10月份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裁定两个月后,于12月26日在服刑期间病逝。目前,案件仍在再审程序尚未开庭,另一位申诉人王某某女儿王某佳及辩护人等待通知。 无罪观点 律师接受申诉委托后,经查阅本案全部案卷卷宗,辩护人发现本案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言词证据存在反复,实物证据形不成锁链。可以认为本案认定王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上,本案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及对王某某进行定罪量刑的在案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确实充分的标准,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王某某无罪及影响定罪的诸多疑点: 第一、作案凶器存在疑点(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所谓的作案使用管钳存在三种型号); 第二、案件中无任何王某某的痕迹物证及生物检材; 第三、作案凶器上未能检出王某某指纹; 第四、王某某供述与本案现场并非完全一致; 第五、王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描述有无法排除从被害人近亲属处得知; 第六、非法证据排除(王某某及李某某均陈述遭受严重刑讯逼供行为); 第七、本案程序违法(王某某被羁押后未按规定送看守所而是在下善派出所非法拘禁七天七夜); 第八、本案唯一幸存被害人杨某曾陈述作案为两名山东口音男子作案(王某某独自一人且为乡宁本地口音); 第九、王某某杀人动机不确定。 案件启示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从案发到生效判决跨度长达13年,历经申诉6年,至今已经21年尚无指定再审结果。期间经历四次上诉,中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案件结果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审判时间跨度不可谓不长,审理过程亦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及刑讯逼供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判决生效后,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诉6年后收到驳回通知书。 综合上述种种问题,也反映出本案的复杂,辩护律师申诉期间经仔细查阅案卷提出诸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疑点的意见,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所采纳,并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此案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践行以证据裁判及疑罪从无原则在申诉程序中的的生动体现! 本文作者:张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