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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阅卷、辩护的含义

2020-4-2 11:38|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7801| 评论: 0|来自: 易汾网

人和凝聚实力  专业铸就品牌针对律师反映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和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收集证据权、庭审质证权等受到侵犯和阻碍问题,3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热线服务电话设置接听、分流和处置专席,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根据出台的新政策,下面我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整理。
                       会见

人和凝
聚实力  专业铸就品牌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律师的这项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是弥补被追诉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辩护能力之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阅卷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对律师相关权利的保障实施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作者:王银囤


王银囤,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业。办理的焦某某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被CCTV《今日说法》、辽宁电视台《王刚讲故事》、江西电视台《传奇故事》等栏目采访并予以专题报道。因此案,引发了当时全国性的整顿小诊所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钰涵,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201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擅长 民商事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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