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群众反映:2020年3月8日,山西省盂县南娄集团大贤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事故由于煤矿丈八西巷煤层着火致使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死者梁某栓,盂县上乌纱村人,年龄51岁,有两个儿子,掘进队一名工人,现住盂县北庄村。 事故发生后,大贤煤矿一方面秘密通知死亡家属处理善后事宜,一方面对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公关”,并封锁消息。由于粱某栓已经死亡,前来处理后事的家属,在该煤矿的威逼利诱下,最终以20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选择私了处理。根据本报记者初步在当地调查了解的情况显示,该起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瞒报。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党中央高举“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下,一起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就这样被掩盖过去。矿难过后,风轻云淡,一切如常,被轻而易举的掩盖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山西省盂县南娄集团大贤煤矿不在安全生产上做工作,却在瞒报矿难上下功夫。而监管部门不是积极调查事故原因,却是伙同煤矿企业瞒报事故,为瞒报矿难劳神费力。 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死亡一人属一般事故,应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而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给予降职、撤离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矿方心里清楚,大多事故都是人为引起的,但他们对此视而不见,他们最关心的是企业效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瞒报依然存在,生产依旧继续。希望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给死者一个安慰,给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本网将持续关注。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