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市场门口、贺昌大厦门口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收费问题 回复单位 柳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