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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2021-4-11 08:22
|
发布者:
良子
|
查看:
6887
|
评论: 0
|
来自: 隰县公安局
隰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爆涉枪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涉爆、涉枪案件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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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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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枪支管理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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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
严禁
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三、
严禁
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四、
严禁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涉爆涉枪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于拒不悔改,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举报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
视情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一50000元。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隰县公安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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