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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令!10月1日起实施!
2021-9-3 07:24
|
发布者:
良子
|
查看:
6235
|
评论: 0
|
来自: 山西新闻联播、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经2021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28日,省长蓝佛安签署第290号省人民政府令,发布《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34条,主要规范了省级储备粮管理中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承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承储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履行的义务及管理中禁止性的行为等。同时,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省级储备粮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以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七)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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