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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山西又要大严查!

2021-10-28 09:27|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4982| 评论: 0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放松,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对照内容重点打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五)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六)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的;
(七)隐瞒作业地点的;
(八)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出现透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冒顶等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
(九)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的;
(十)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十一)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二)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的;
(十三)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管控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已公示列入淘汰退出名单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假整合、假技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
(十五)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落实的;
(十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托管企业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
(十八)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扎实开展隐患排查,严肃处置事故隐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认真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认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停产停工,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现场监督隐患整改,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严防边整改边生产建设甚至不整改冒险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发生,严禁超定员入井作业。

三、保持重拳打击态势,严厉查处三违行为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该停产整顿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办矿能力的,要由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或托管。
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坚持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和限、停供电、驻矿盯守等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要通报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银行、银保监、能源、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策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按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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