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检察官释法 牛某某因不满工作安排,与车间领导发生冲突,为了报复领导将单位财物带回家里,以为通过自己的行为会让单位觉得车间领导失职,从而对车间领导予以处罚。牛某某主观上虽然没有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其为报复他人在明知钢管为单位所有的情况下,通过隐蔽手段将单位财产带回家中。客观上牛某某将本属于单位的钢管转移至自己的家中,脱离了单位支配领域,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牛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情形有: (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的情形。 (3)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情况。 (4)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情况。 (5)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