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切实维护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侯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二、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三、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与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1、出租房屋所有人、物业中介、用工单位、行业场所等流动人口和工作的主体单位,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人员和居住人员中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 2、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 3、用工单位应督促承租人在1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4、对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5、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外来人员在我市租房居住、生活、工作、学习,应遵守下列规定: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侯马市居住、生活、工作、学习的,应在居住后10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同时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理电子居住证。 流动人口可网上申报,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民生警务”中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当事人可足不出户在手机上办理居住登记。 五、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经通知拒不办理居住登记、假报情况申报居住登记、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对于发现隐瞒不报、未登记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