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涉案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限期接受处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净化我县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地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全面清理涉案车辆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凡停放在交警大队涉案停车场内的各类机动车(包括事故车辆、交通违法车辆和“僵尸车”),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其驾驶员、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提供被暂扣机动车合法证明的,没有补办相关手续的,没有持有效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依照法律程序给予罚没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集中销毁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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