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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电价有变!6月1日起执行!

2023-5-26 07:52|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4496| 评论: 0

注意!

6月1日起,电价有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四类。

★ 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

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2号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
★ 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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