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现象屡禁不止, 学校会计调岗后“吃空饷”3年 “在调入二十九中前,我一直在山西省贸易学校工作,岗位是会计。”柳某告诉记者,他是2014年通过公开招聘考入山西省贸易学校,在学校食堂任会计,后因学校食堂账户撤销,转为食堂库管兼管理员。后来,他主动与原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校长李某联系,请其帮忙留意其他学校是否缺会计。 通过李某的帮助,柳某在2019年以科员的身份调入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柳某表示,当时,李某承诺他先暂时以科员的身份调入学校,再尽快转为会计岗。但调入后,柳某发现事实与他的预期并不相符。“首先,李某并未按约定将我转为会计岗,还在没与我沟通和未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办完我的调动手续,将我聘任为科员,聘期三年,并上报给了人社局。”柳某说,也因此,他的工资和与工资相关的社保等发放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差额有500元到1000元。” ↑情况说明 在一份盖有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公章的情况说明上,记者看到,该校在2021年1月8日曾向当地法院说明,柳某在调入该校的调动过程中,学校在为其办理工资手续之前,的确未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目前是以科员九级岗标准在为其发放工资。只是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一事,该校表示,曾就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诉,也向柳某本人做过回复说明。 柳某称,他在进入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后,先是“观摩、熟悉”了一个月,后又因疫情有三个多月未能开展工作,等其返校复工后,原本生病的老会计也突然回校返岗了。因学校无法落实他的会计岗位,且该校并不缺专职管理人员(科员),他便申请转回原学校(山西省贸易学校),“但原学校说不能直接让我回去,得重新通过编制类的招聘考试。” (山西省贸易学校) “作科员与学校当初调动我的本意不符。”考虑到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的会计岗上已有人,且学校也不缺科员,从2020年5月开始,柳某便自主离校不再回去上班,但每月仍能收到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感觉自己就像是被迫在‘吃空饷’一样。” 柳某表示,原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长李某系其曾经的领导,两人曾一起共事过。2021年因柳某岗位一事,记者曾联系过李某,对方表示,自己已退休,不再处理此事,但此前柳某调入学校确实是她负责,“当时他来学校后,一直要求从科员转会计,后来还因为这件事‘要挟’不工作。”李某说,因学校财会工作需要有人维系,加上原会计吴某身体康复,愿意返校继续工作,学校便决定仍让吴某做会计。对此,吴某也向记者称,此前因忙其他项目,外加身体原因,她无法返回学校工作,后来身体恢复后,学校曾问她能否继续工作,“我说行,就回学校了。但在此之前,学校从未和我商量过任何有关岗位调动的事,我也不知道柳某的事。” 多次诉讼均未获支持 柳某告诉记者,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和太原市教育局也曾多次与山西省贸易学校沟通,还曾出具过请求调回的公函,但原单位始终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1年3月8日,柳某将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认为其违反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他调入二十九中的行为违法进行了审核批准。请求法院撤销此行政行为。 通过起诉、上诉及再审,2022年11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中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对其调入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的批准行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人工作调动所作的人事管理行为。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由于此种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性,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 项“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于是,裁定驳回柳某的再审申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柳某的再审申请 另外,在上述行政诉讼过程中,柳某也曾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未订立聘用合同聘用起诉人存在程序违法;判定双方未订立聘用合同形成的人事(聘用)关系不合法等。但在一审时,法院却认为起诉人柳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柳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此后,柳某在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再审时,均以相同理由被驳回上诉和再审,维持原裁定。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柳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柳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柳某的再审申请 柳某说,由于既回不了原单位,又不在调入单位工作,他的“空饷”一吃就是三年。 目前每月收到7千多元工资 “后来,我又开始继续信访,但都没有最终的结果。”柳某告诉记者,从2020年5月到现在,他便再未去学校上过班,平时靠在饭店和酒店当小时工谋生,但其工资卡上仍能每月收到数千元工资。 据柳某提供的个人活期存折显示,2022年12月9日,有一笔7764元的钱款转入;2023年1月10日,又有一笔7717元的钱款转入……记者也注意到,在之后的2月9日、3月9日、4月7日,以及5月9日都有7000元左右钱款转入。 ↑柳某提供的存折明细 柳某表示,7000余元的钱款正是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每月给发的工资,随后扣除的几笔百元支出则是单位扣缴的医保、社保等费用,“这工资金额每个月都不一样,以前也发过3000多的,也要扣除社保等费用。只是我没有去上班,也拿不到工资条,所以并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多少工资。” 对此,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校长翟某告诉记者,柳某虽然没有上班,但每月确实在按正常的岗位工资标准进行发放。“他一直在信访,这件事还没有彻底解决。另外也是考虑到很多制约因素,不能直接就开除来解决。他的母亲80多岁,两个人相依为命,把他开除了他的生活来源在哪里?”翟某说,关于柳某岗位的问题,学校一直在积极处理,现在仍希望能先做好柳某的思想工作,“这个事情再这样没有进展,就得向教育局汇报。” 翟某表示,自前任校长李某退休后,他便接任了校长一职,也动员过此前学校的老会计腾出岗位。后来,其又找到教育局和人社局进行协调,了解到工勤岗是可以转会计岗的,就想增设会计岗,但柳某并不接受,“他还说我因人设岗。”在得知柳某想要回原学校后,他还曾六次去山西省贸易学校沟通,但对方并不同意。 记者询问目前给柳某发放的工资是何标准,翟某说,现在的工资结构是这样,没有只发最基本工资这一说,柳某该是多少工资就是多少,“工资财政在发,又没除他的名,财政统一就是那么多钱。”至于为何柳某工资从3000多元涨到7000多元,翟某表示,此前太原市涨过一次工资,“这是他科员岗的正常工资。” 涉事职工认为其调动违规 当被问及为何不接受学校为其增岗一事时,柳某回应称,“首先这个调动是违规的,其次政策不允许因人设岗。人事调动是要有相应岗位空缺才可以的,不能把人调进来以后再去动员别人腾岗。”随后,柳某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并人社发〔2018〕7号)文件。他表示,其中第二条第三项就是关于将他于2019年从山西省贸易学校调入太原二十九中的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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