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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工厂不远千里将“危险废物”倾倒至临汾,7人被判刑!

2023-6-16 07:47|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4689| 评论: 0|来自: 曲沃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山东一工厂工业废弃垃圾“不远千里”来到曲沃,致使该县一处基本农田受到严重污染,相关涉案人员7人全部获刑,案情到底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山东某公司主要生产硫酸二甲酯、四甲基胍等化工产品,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生活污水形成沉淀,成为污泥。被告人吴某系该公司的环保部副经理,2020年下半年,吴某找人将污泥从污水池中抽出并在未核实邓某有无处置危废资质的情况下,让邓某处置该批污泥。后邓某通过田某1、田某2、李某的层层介绍下找到被告人因某1,因某1表示可以处置。

       2020年11月7日,邓某从山东将32.94吨污泥送运至曲沃县,根据因某1的安排,该批污泥卸至该县史村镇贺村村北的农田里。因某1又安排被告人因某2等人将桶内的污泥排放、倾倒并掩埋。2021年11月10日、11月14日,邓某又分两次分别将30.8吨和13.88吨污泥运送至因某1安排的该县张范村村西一洗煤厂院内。

       经鉴定,上述污泥120桶、77.62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和侵蚀毒性两种危险属性。田某1非法获利6370元,田某2非法获利6300元,李某非法获利3070元,因某1非法获利4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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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曲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某1、邓某、田某1、田某2、李某、因某2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上诉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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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各被告人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1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我国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本案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77.62吨危险废物跨省转运至山西省曲沃县人口集中居住的村庄,并将其中32.9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农田,致使农田土壤遭受严重污染,严重损害乡村生态环境。曲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7名被告人予以惩处,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各方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污染扩大。

       面对该起环境污染事件,各方迅速响应形成合力,及时查获贮存于某洗煤厂的44.68吨尚未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有效防止了污染的扩大。  

3

积极修复环境,切实保护耕地。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本案中被告人将32.9吨危险废物未加处理直接倾倒在基本农田,致使基本农田遭受严重污染,无法用于耕作生产。为尽快修复耕地,防止污染扩大,从农田在挖出土壤混合物630吨,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清理。截止2021年6月23日,非法倾倒、非法贮存的危险废物被科学处置,在较短时间内两处危险废物的清理工作达到环保验收标准和预期修复目标。仓廪实,天下安。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曲沃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扛起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牢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严惩向农业农村转移固体废物的犯罪行为,以司法实践守护每一寸耕地,着力为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促进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维护辖区的生态均衡性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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