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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10:08|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2540| 评论: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重型货车逾期未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2辆
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1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