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阳检刑诉 [2023]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1********213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路*号,现住阳高县**镇*村**标段*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 毒罪,于2023年7月26日被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 毒罪,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5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阳高县*镇*村自己家中,容留 吸 毒人员张某某、宋某某、闫某某聚众吸食毒 品。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 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阳高县公安局强制 隔 离 戒 毒决定书、社区戒 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闫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张某某对李某某、闫某某的辨认笔录、闫某某对张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宋某某对张某某、闫某某的辩认笔录、李某某对宋某某、张某某、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在自己家中一次容留三人吸 食 毒 品,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 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 华 人 员 共 和 国 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