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告: 一、举报内容 在我局辖区任何地方和任何时段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 二、奖励时间 从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 三、奖励方式和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举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100-300元。 (二)举报查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予以行政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500-1000元。 (三)经举报破获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5000元。 (四)凡是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五)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中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能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预计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六)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领取 在案件办结后,公安机关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电话 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0357-2899000 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