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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6 09:31|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2464| 评论: 0|来自: 隰县人民法院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原告乔某某等退还课时费3880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1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