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更应该学会做人, 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近日,山西太原中专生不交保护费 遭围殴和语言威胁! 涉事者涉嫌寻衅滋事罪! 11月22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1月19日8时许,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其弟刘某在山西某学校被梁某某纠集多名同校学生殴打、侮辱并威胁索要保护费。接警后,分局第一时间对受害人刘某(男,15岁)、黄某某(男,15岁)进行询问,依法传唤梁某某(男,16岁)、白某某(男,16岁)等11人接受调查。经查证,报警情况属实,网传“脱裤子螃蟹夹下体”系言语威胁。 目前,梁某某、白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 ![]()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进而构成犯罪。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 有些学生欺凌行为同样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的不同定性,将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 ![]() 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 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梁某某(男,16岁)、白某某(男,16岁)纠集多名同学殴打、侮辱并威胁受害人索要保护费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后续结果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