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李宏斌(身份证号码:142601**********13): 经查,你作为原临汾市尧都区尧庙农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期间,明知存在违规情形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金管罚告字〔2023〕9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冯培峰、张迎慧 联系电话:0357-2083096 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27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2023年11月28日 公告二、 ![]() 当事人闫文斌(身份证号码:142623**********36): 经查,你作为原襄汾联社襄陵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违法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金管罚告字〔2023〕8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晶晶、张迎慧 联系电话:0357-2083096 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27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