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中国的案例传统源远流长,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例”,清有“成案”,以例辅律、律例并行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挖掘和彰显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诉源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隰县法院精选2023年度十个典型司法案例予以发布,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护航“大安宁”、熔铸“大民生”,彰显司法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鲜明立场,积极引领时代新风尚,努力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此次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教育培训、民间借贷、财产损害、排除妨害、离婚纠纷、未成年人保护、职务犯罪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例类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典型案例八】 性侵未成年人后果严重 一朝失足,终身悔恨 【简要案情】 案例一 2022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未满18周岁)经朋友梁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初一在校生)并发展成“恋爱”关系,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周某在相处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周某未满14周岁,仍在宾馆、酒店内多次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案例二 2022年夏,被告人钱某(未满18周岁)在某网吧通过网管刘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初一在校生),并得知其年龄尚小,后将张某认作“干妹妹”。2023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相约见面后带至其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致张某怀孕。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钱某是被害人张某流产胚胎生物学父亲。 案例三 202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甲某(未满16周岁)与其朋友张某某在隰县某小学附近认识薛某,中途张某某离开。被告人甲某和被害人薛某步行至某休闲会所附近遇到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均未满16周岁)。五人聊天时得知薛某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并商量去丙某某位于隰县龙泉镇某小区家中。被告人丙某某确认家里没人后,带着几人到其家中,将门反锁,分别强行与被害人薛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甲某用"你不能告诉其他人,拍手机视频了"等言语威胁薛某。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成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以及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上述案件被告人均符合强奸罪犯罪主体资格,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谈恋爱、“干兄妹”、自愿发生性关系等均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年龄、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刑事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上述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