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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4名未成年人,强奸小学6年级学生并拍视频威胁!畜生!

2024-1-31 20:56|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2347| 评论: 0|来自: 隰县人民法院

编者按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中国的案例传统源远流长,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例”,清有“成案”,以例辅律、律例并行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挖掘和彰显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诉源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隰县法院精选2023年度十个典型司法案例予以发布,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护航“大安宁”、熔铸“大民生”,彰显司法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鲜明立场,积极引领时代新风尚,努力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此次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教育培训、民间借贷、财产损害、排除妨害、离婚纠纷、未成年人保护、职务犯罪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例类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典型案例八】

性侵未成年人后果严重

一朝失足,终身悔恨

【简要案情】


案例一


2022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未满18周岁)经朋友梁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初一在校生)并发展成“恋爱”关系,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周某在相处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周某未满14周岁,仍在宾馆、酒店内多次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案例二


2022年夏,被告人钱某(未满18周岁)在某网吧通过网管刘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初一在校生),并得知其年龄尚小,后将张某认作“干妹妹”。2023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相约见面后带至其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致张某怀孕。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钱某是被害人张某流产胚胎生物学父亲。


案例三


202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甲某(未满16周岁)与其朋友张某某在隰县某小学附近认识薛某,中途张某某离开。被告人甲某和被害人薛某步行至某休闲会所附近遇到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均未满16周岁)。五人聊天时得知薛某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并商量去丙某某位于隰县龙泉镇某小区家中。被告人丙某某确认家里没人后,带着几人到其家中,将门反锁,分别强行与被害人薛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甲某用"你不能告诉其他人,拍手机视频了"等言语威胁薛某。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成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以及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上述案件被告人均符合强奸罪犯罪主体资格,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谈恋爱、“干兄妹”、自愿发生性关系等均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年龄、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刑事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上述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被害未成年人心理、性格、智力、认知能力等多方面的正常发育,隰县人民法院始终坚定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立场,坚决依法严惩。同时,针对今年未成年性侵案频发的情况,向教科局、酒店、宾馆监管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提高守法意识,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社会文化环境。
在此呼吁,全社会切实增强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避免出现“灯下黑”的保护死角,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家庭、学校要共同普及相关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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